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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档案证明办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5-25 17:44:06 阅读次数:

关于我院档案证明办理的相关规定

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档案证明是依据档案的记载出具的凭证性文件。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院综合档案室是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综合档案室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办理档案证明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有效证件指:证明信、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委托书等。

第四条我院毕业生办理与本人有关的档案证明,持本人有效证件方可办理。

第五条代他人办理全日制、成绩、学历学位证明等档案证明,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并携带委托人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件及委托函方可办理;如系补办毕业证明书,须本人亲自来档案室查证后去教务部门办理;代办非本校在职职工研究生成绩证明,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并携带委托人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证件及委托函方可办理。

第六条本校在职职工因出国、考研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须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校人事处批准;干部经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七条校外单位核实我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真伪,须开具单位介绍信,并出具被核实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方可办理。

第八条校外单位、个人和本校非职务工作需要办理档案证明时,综合档案室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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